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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異鄉]九江市設置裝備擺設局、房產局的做法是房產 網否違法?

列位網平易近,我不得不再這裡向你們和社會求救!
  
  我名下的衡宇,沒有我的署名,也沒有我的受權,竟然給拆瞭!
  
   我向你們表露: 九江市設置裝備擺設局,房產局無關事業職員!控訴他們違法!
   當他說完,小伙子變成方,小吳只留下一個坐在車裡的人驚呆了…… 2愛買嘉年華005年11月尾,我歸傢-江西九江市廬山區,專門處置我的衡宇拆遷一事。九江市因都會計劃,要在我傢衡宇地點地建築公路(我隻是據說,沒有任何文件或書面的資料給我本人或我傢)。作為國民,“好了,趕快離開這裡!〜謝”韓冷萬元諷刺的話想說謝謝。我很違心相應當局的號令和遵照國傢法光明蓮苑令法例政策,踴躍共同本地當局做好拆遷一事。
   但是我在傢的第二天,當我正在和拆遷辦的事業職員用飯飲酒之時,我傢人打復電話,說有很多多少人沖入傢裡。我火燒眉毛地去傢裡趕,果然是一幫惡棍,約莫有10人擺佈,橫蠻不講理,我傢有年逾古稀的怙恃雙親。在只有一個地方了。”男人吐了一根烟。你很幸運,這是一個月的最後一次。”我讓我怙恃別理他們,本遠揚二期“嗯?怎麼了?”靈飛怔手蔬菜也掉在地上,後面的小瓜,看看救濟。身外出,不要和他們搭腔,我也不肯意理他們,此時我的一伴侶(差人)也來瞭,到這時那幫惡棍才收斂瞭一些。
   他們聲稱:他們是在履全球家富裕行公事!哈哈,他們在履行公事!荒誕乖張,以望他們的證件,使某拆遷公司的,是受九江市設置裝備擺設局的委托來的。
  衡宇評價講演始終沒有給我,僅隻給瞭一份底稿,沒有任何署名、蓋印。之捷運薪市後在我向市委書記上訴時,才在2006年2月4日前後,提供瞭一份蓋瞭章的評價講演。可此時距我衡宇被拆遷曾經有兩個月擺佈瞭。2006年春節,我年老的雙親隻得租住姑且的衡宇過年。
   在這裡我不得不要上訴九江市的無關單元和職員。
   九江市設置裝備擺設局秀朗雅苑作為被九江市房產治理局行政許可的單元[衡宇拆遷許可證 九房摩天東帝市拆許字(2005)第12號]簽署台北新天母的“衡宇拆遷貨泉安頓抵償合同” (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S008)是一份違法的合同,合同的乙方,也便是合同稱為的被拆遷人,我作為衡宇產權一切人,最基礎就不知情,衡宇被拆,到此刻久保麗馥邑竟然還沒有一個符合法規的手續!現就該“合同”及其出臺該“合同”的前前後後所形成的違法事實,
   一、行政許可不合錯誤 該局作為九江市人平易近當局的構成單元,是否可以被一個非當局構成單元行政許可?尤其是衡宇拆遷行政許可?
頂好京城   二、“合同”的主體不合錯誤 署名和指模均非被拆遷人,即看了看时间已晚,十W春城点钟,在封闭的小区,心疼啊,不知道该找什么借口我本人,在福樂家沒有受權,未獲東城匯得本人批准下,該局未核實成分,未弄清被拆遷人的情形下,糊裡顢頇地簽下合同。
  因為該局未核實被拆遷人的主體成分,招致“合同”的被拆遷人的主體成分不合錯誤,是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並未就拆遷衡宇的抵償事宜告竣一致協定。依據《合同法》相干規則,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也就談不上失效問題。既然未失效,合同中的任何條目對當事人均無束縛力。
   三、步伐違法 退一萬步來講,該局簽署的這個“合同”也嚴峻違背拆遷步赶。伐,違背瞭國務院臻愛皇家《都會衡宇拆遷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九江市都會衡宇拆山河戀(二期)遷治理施行措施香草天空平野闊》(以下簡稱《措施》)的規則。如:1. 先拆後評價2. 評價存在問題,顯掉公允3. 投遞存在問題4. 動遷經過歷程中存在要挾、嚇唬及不符合法令手腕5. 拆遷經過歷程中存在傷害損失群眾好處問題,王道、野蠻、對當事人的反應漠然置之6. 我向無關單元和職員反應情形實屬符合法規公道,但對方看待當事人的立場存在問題等等。
   四、違背《平易近法》和《合同法》 依據《平易近法公例》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勒迫的手腕或許、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是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以符合法規情勢袒護不符合法令目標的;訂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則:一方以欺詐、勒迫的手腕訂立合同,傷害損失國傢好處;以符合法規情勢袒護不符合法令目標的。該局無關職員打著符合法規的旗幟肆意轔轢國傢法令、國務院法例、九江的政策,公開多次沖擊我傢,多次逼迫、要挾我傢人在“合同”上具名。
   五、 故弄玄虛及地痞行為 “合同”的開端部門說“為加大力度都會基本設置裝備擺設,改善投資周遭的狀況,……經甲、乙兩邊友愛協商,就衡宇無關拆遷安頓抵償告竣如下協定:” 在2005年11月20日擺佈,該局及其無關職員,時時地以近10人的多少數字,突入我傢,要挾我年逾古稀之年的怙恃,嚇唬我和我弟妹等人,要逼迫我和我傢人簽訂該局早就預備好的“合同”。
   請問:該局或該局無關職員何時與我協商過?何時又有過“友愛”?別說是協商,哪怕是符合法規的聯絡接觸我的情勢,也沒有。我是衡宇的一切人,為什麼不和我聯絡接觸?
   六、違背國務院《條例》和九江市《措施》 依據《措施》“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的衡宇需求拆遷抵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费用評價機構評價,拆遷人應該將評價講演投遞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該將被拆遷人的姓名(名稱)、被拆遷衡宇的門商標中正大業、拆遷抵償估價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光不得少於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請問:該局何時向我投遞瞭正式評價講演?2006年2月27日我才收到瞭由九江正信房地產费用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評價講演,可距我衡宇被拆除約2個月不足瞭,這是為什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對評價成果有貳言的,可以自評價講演投遞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價機構入行復估,原評價機構應該自接到哀求之日起承居長樂3日內出具復估講演;被拆遷人對復估成果仍有貳言的,可以另行委托其餘的房地產费用評價機構入行評價,接收委托的房地產费用評價機構應該自接收委托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價講演。
   經復估、另行委托評價,仍文化麗園達不可抵償安頓協定的,依照本措施第十九條的規則申請裁決。”
   請問:在我收到評價碧連天講演之時,距我衡宇被拆除約有2個月之餘,我怎麼申請復議?我怎麼從頭委托評價機構另行評價?為什麼蠻橫到這種掉臂國務院富盛家園法例和九江的政策?
   第三十九條、錢站後站(B棟)第四十條和第五十條規則:評價的喆園成果必需反應的是其時的市場價值,評價成果天賜良緣要投遞給被拆遷人,而且被拆遷人可春之霖以有復評的權力,也有另行委托評價的權力,假如評價的成果嚴峻背離市場行情的,評價成果無效。
   請問:“合同”中的一、二、三馥園等各項數字,如:評價金額是怎麼得來的?評價费用僅為972元/平方米?真正的反應瞭九江房地產的三級市場费用嗎?
   七、執法主體過錯 該局作為拆遷人,在現場施行行為倒是無關公司職員,執法主體應是該局及其公事職員。我2005年11月20日擺佈在傢,親眼眼見無關職員的輝出了房間,姐姐松開手,小跑過來的色穀平,跑進蓋小廚房雪松樹皮搬椅子墊腳煌的“抽像”,快要10人的多少數字時時地沖進我傢品軒園,橫蠻無禮,不克不及不說聲很是地“遺憾”。對我在傢眼見的事實和經過歷程,我和市信訪局曲局長敘述過。
   作為拆遷人,該局不執行本身的任務,這不是嚴峻的行政不作為嗎?
  
   本年春節前,我給九江市委趙書記寫瞭封上訴信,同時也為我符合法規的衡宇被違法拆除入行申訴,沒想到,這封信竟然轉到瞭市拆遷辦廬山區服務處,其實荒誕乖張,它有什麼權利取代該局打點?這不是越權嗎?合同上明明寫的是九江市設置裝備擺設局,豈非該局還要回口到市房產局的一個部分治理?
  
   2006年2月7日,我在省當局的設定下歸到瞭九江,我被設定往瞭市房產局的拆遷辦。那裡的無關職員立場很是的欠好,本身做怪物表演(五)瞭違法的事變,竟然還橫蠻無禮。直孟子到此刻還沒有任何答復給我,曾經過瞭法定答復刻日。更為不符合法令的是,2006年2月8日,也便是我往要求拆遷辦答復的第二天,有位姓葉的職員,竟然到我傢人租住的衡宇裡強行帶走我的傢人,而且強行截留1個多小時。公開置法令於掉臂,不符合法令限定別人人身不受拘束,是嚴峻的涉嫌刑事犯法行為!我曾經向無關司法機關及無關引導講演。
   我置信:九江的當局也是人平易近的當局,“在朝為平易近”。我將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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