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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使用者規範》

網站使用者規範

服務內容及費用負擔用戶之義務隱私權保護配合國家機關之調查其他網站或網頁之連結服務之停止或終止風險承擔特別聲明事項修正權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大同電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事項

 

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前,應詳細審閱本網站之網站使用者規範(下稱本規範),以保障權益。當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視為已審閱本規範之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本規範。用戶為未成年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由其詳細審閱本規範後,始得使用本網站之服務,當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視為其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其法定代理人已審閱本規範之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本規範。如用戶不同意本規範之內容者,或用戶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排除本規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用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之服務。

 

第一條 服務內容及費用負擔

  1. 本網站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用戶進行瀏覽、查詢、申請或使用本公司之各種服務(下稱服務)。
  2. 用戶於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應詳細審閱該服務之相關說明,如該服務係付費服務者,則用戶應依該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及繳款方式,於其指定期間內繳納所生之所有費用。如該服務係由本公司代收費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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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用戶之義務

  1. 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除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我國所締結之相關條約或協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害電腦使用、傳輸、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網路破壞行為。
    2. 妨害他人名譽或信用。
    3. 妨害他人秘密。
    4.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5. 冒用他人名義或散布流言。
    6.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7.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定之保密義務。
    8. 刻意扭曲或誤導的陳述或活動,意圖使接收訊息的人因此而有所行動、或是試圖用任何方式取得應付費卻沒有付費服務等之網路詐騙行為。
    9. 散布、播送或販賣色情、猥褻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物品或其他多媒體或檔案等。
    10. 利用本網站從事不法交易。
    11. 其他利用本網站為任何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其他法令或本網站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2. 用戶違反前項約定,致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用戶同意本公司對用戶於使用本網站時所提供之任何資訊,得因推廣或行銷本公司相關業務服務或相關活動之目的,使用、重製、散布、發行、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發表、轉載、轉售或刪除該等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內容。
  4. 用戶應妥善保管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所提供之帳號及密碼,並為以此帳號及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
  5. 用戶不得將前項之帳號與密碼,以有償、無償或任何形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如違反前述約定,致損害本公司或他人之權利者,用戶應與該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6. 如用戶於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發現有危害系統穩定性、安全性或任何可能影響服務之情形者,用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7. 用戶同意絕不使用本網站之服務傷害、侵犯、誹謗、攻擊或進行其他不利於本公司、本公司之負責人、員工、顧問、關係企業、廣告主以及相關合作廠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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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隱私權保護

  1. 用戶於首次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應提供完整、詳細及真實之個人資料,如登錄之資料嗣後有變更者,應立即更新或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新。
  2. 用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如有任何不實、未即時辦理更新、或有害於本公司或他人權利之虞者,本公司得終止用戶繼續使用網站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3. 用戶於使用本網站服務所提供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用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等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檔案,或IP位址、使用時間、瀏覽器、瀏覽及點選紀錄等用戶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或公司用戶之公司非公開資料,抑或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以下統稱資料),非經用戶之同意或按其他法律之規定,本公司負有保密之義務。
  4. 用戶同意本公司對於用戶之隱私權保護,得依本網站「隱私權保護政策」之相關規定辦理。
  5.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資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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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配合國家機關之調查

如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有不法之行為者,除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公司並將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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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其他網頁之連結

  1. 本網站的網頁如提供其他網站之連結,用戶可經由本網站所提供之連結,點選進入其他網站。
  2. 其他業者經營的網站,均由各該業者自行負責,不屬本網站控制、負責之範圍。本網站不擔保該連結網站之穩定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即時性或可信性。
  3. 用戶同意本網站無庸為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連結至其他網站時,所生之任何損害,負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4. 本網站不保護用戶於使用該等連結網站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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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服務之停止或終止

  1. 用戶同意本網站不論基於何種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用戶違反本規範、一定期間未使用、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本網站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本網站認定之非法或不適當之行為、未繳納服務使用之相關費用等,而終止用戶繼續使用本網站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用戶並同意本網站將用戶註冊於本網站上之帳戶、密碼或其他相關資料、檔案逕予刪除、關閉,且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用戶向本公司所申請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務,如有終止、一退一租、讓與或其他停止服務契約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加以限制或終止其使用本網站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權利,用戶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3. 用戶同意不論何種事由致本網站之服務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偽造資料時,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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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風險承擔

用戶同意負擔使用本網站服務時所生之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用戶使用本網站服務時致其電腦系統損壞、電腦病毒感染或資料流失等風險,並同意拋棄向本公司主張任何賠償責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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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別聲明事項

  1. 本公司對於用戶透過本網站而傳輸之任何非法行為、訊息或其他內容,對其他用戶或任何人,均不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2. 本公司不保證本網站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之穩定性、安全性及正確性。
  3. 本公司亦不保證用戶使用本網站之服務,符合用戶之期望,且不保證用戶不會因此接觸到不符合其期望之內容。
  4. 用戶如無法使用本網站之服務,致其發生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等,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該服務係屬付費服務者,本公司僅於用戶所付之對價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但前述賠償責任限制,依法若不得限制者,不適用之。
  5. 本網站上之所有資料,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專門技術,均為本公司或其合法權利人所有,除事先取得本公司或合法權利人之書面同意外,用戶不得擅自重製、散布、傳輸、播放、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否則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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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修正權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規範之權利,修改後之規範,將逕公佈於本網站上,不另行各別(個別)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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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規範之解釋及適用,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2. 用戶與本公司因本規範之相關事項有所爭執時,同意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商,倘協商不成,則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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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電信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事項

本網頁資料依「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
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登記執照

申請機構: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登記

登記日期:98年01月16日

 

登記項目

  • 一、
    • 申請機構名稱: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總公司所在地:高雄市三民區忠孝一路495號
  • 三、
    • 分公司所在地:無
  • 四、
    • 代表人姓名:林郭文艶
  • 五、
    • 代表人住(居)所:台北市德惠街1號
  • 六、
    •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基本資料檔、客戶應收帳款檔
  • 七、
    • 保有之特定目的:
      006/公共關係、021/行銷(不包含直銷至個人)、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37/客戶管理、045/個人資料之交易、060/統計調查與分析、06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074/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080/徵信、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八、
    • 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 、C033/移民情形、C038/職業、C061/現行受僱情形、C073/安全細節、C083/信用評等、 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C094/賠償、C102約定或契約、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
  • 九、
    • 個人資料之範圍:
      1. 本公司直營店
      2. 經本公司授權之經銷商(如聯強國際、大同訊電、全虹等及其次經銷店)
      3. 本公司業務人員
      4. 經本公司授權之電話行銷公司
      5. 電腦網際網路
      6. 各項業務客戶及計畫往來或洽談中之客戶個人資料
  • 十、
    •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1. 客戶基本資料檔:自終止服務契約後滿三年
      2. 客戶應收帳款檔:自終止服務契約後滿三年
  • 十一、
    •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當事人提供
  • 十二、
    •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1.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2. 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十三、
    •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 十四、
    •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林東亮
  • 十五、
    •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確保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需要,且加強資訊作 業管制與稽核,防止個人基本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特訂定本計畫。
      第二條
      本計畫主要依循『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特別針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相關作業制訂之,本計畫包含資料安全、資料查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事項等。
      第二章 資料安全
      第三條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於資料庫者,應釐定可存取使用資料範圍及存取權限,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以區別存取個人資料檔案之身分。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第四條
      經由資訊系統存取個人資料檔案者,應留存使用者代碼與使用者行為記錄。
      第五條
      個人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上者,管理單位應於該電腦上設置可辨識身份之登入通行碼,並視業務及資料重要性,考量其他輔助安全措施。
      第六條
      非公司業務需求或權責單位核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條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或處理完畢,應關閉程式或檔案視窗,不得將顯示個人資料之畫面,長時間保留於電腦螢幕上。
      第八條
      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者,系統應限制其運作範圍,並實行相關資料傳輸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實體個人資料檔案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
      第三章 資料查核
      第十條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第十二條
      業務經常使用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單位,應於單位內執行個人資料安全防護相關教育訓練及必要管控措施,並定期查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
      業務經常使用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單位,應定期審查電腦資訊使用者權限表,確認使用者對資訊存取是否合宜且職權恰當,使用者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時經權責主管確認後將帳號刪除、停用或變更。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十四條
      建置個人檔案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管理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並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備份及相關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如需報廢或移轉他用者,權責主管應檢視該設備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是否確實刪除,且無法經任何資料回復技術將資料還原。
      第十六條
      權責主管應指派專人管理儲存個人資料之相關儲存媒體,非經主管同意並作成紀錄,不得攜帶外出或拷貝複製。
      第十七條
      重要個人資料檔案存放地點應置有實體防護設備,以防止資料損壞、遺失或遭竊取。
      第五章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第十八條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通行碼,以利管理。
      第十九條
      晋用員工或委外人員處理個人資料檔案者,均應簽訂保密切結書,並確認於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及相關證件。
      第二十條
      資訊處理作業安全維護依照本公司頒訂之『客戶個人資料檔案管理安全維護作業準則』中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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