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確保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需要,且加強資訊作 業管制與稽核,防止個人基本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特訂定本計畫。
第二條本計畫主要依循『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特別針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相關作業制訂之,本計畫包含資料安全、資料查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事項等。
第二章 資料安全
第三條個人資料檔案建置於資料庫者,應釐定可存取使用資料範圍及存取權限,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以區別存取個人資料檔案之身分。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第四條經由資訊系統存取個人資料檔案者,應留存使用者代碼與使用者行為記錄。
第五條個人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上者,管理單位應於該電腦上設置可辨識身份之登入通行碼,並視業務及資料重要性,考量其他輔助安全措施。
第六條非公司業務需求或權責單位核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或處理完畢,應關閉程式或檔案視窗,不得將顯示個人資料之畫面,長時間保留於電腦螢幕上。
第八條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者,系統應限制其運作範圍,並實行相關資料傳輸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實體個人資料檔案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
第三章 資料查核
第十條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第十二條業務經常使用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單位,應於單位內執行個人資料安全防護相關教育訓練及必要管控措施,並定期查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業務經常使用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單位,應定期審查電腦資訊使用者權限表,確認使用者對資訊存取是否合宜且職權恰當,使用者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時經權責主管確認後將帳號刪除、停用或變更。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十四條建置個人檔案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管理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並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備份及相關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如需報廢或移轉他用者,權責主管應檢視該設備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是否確實刪除,且無法經任何資料回復技術將資料還原。
第十六條權責主管應指派專人管理儲存個人資料之相關儲存媒體,非經主管同意並作成紀錄,不得攜帶外出或拷貝複製。
第十七條重要個人資料檔案存放地點應置有實體防護設備,以防止資料損壞、遺失或遭竊取。
第五章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第十八條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通行碼,以利管理。
第十九條晋用員工或委外人員處理個人資料檔案者,均應簽訂保密切結書,並確認於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及相關證件。
第二十條資訊處理作業安全維護依照本公司頒訂之『客戶個人資料檔案管理安全維護作業準則』中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計畫經奉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